分居已滿兩年是否可以辦離婚
夫妻分居離婚一般都是採取訴訟方式進行的,此時需要滿足法律中規定的分居離婚條件之後,法官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的,才會實際判處夫妻離婚。但有的人就有疑問了,現實中夫妻分居已滿兩年是否可以辦離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分居已滿兩年是否可以辦離婚
離婚有隻有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到民政部門辦理。訴訟離婚由法院依法依法調解或者判決。
《婚姻法》第32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經法院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是《婚姻法》中規定的可以判決准予離婚的一種情況或依據。《婚姻法》的這一規定,並不是説要離婚必須先分居,分居只是導致離婚的一種情況。
所以,離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手續,不會因為分居而自動解除。
二、分居期間的收入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該條確立了夫妻約定財產製,即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佔有、使用、管理、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加以約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分別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在不屬於第18條的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收入或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夫妻間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顯然分居期間所得財產不屬於上述第18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這是對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明確規定。所以分居期間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分居離婚的條件要求其實是比較多的,這其中就要求夫妻分居已滿兩年,但除此之外還需要同時滿足其他的條件,那麼起訴到法院才會作出離婚判決。當然,即使在不符合分居離婚條件的時候,夫妻只要協商一致的話也是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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