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債務能執行唯一住房嗎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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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夫妻的唯一住房的情況有哪些
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即使債務為個人債務,但只要房產是夫妻共同共有,債務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即使夫妻雙方只有一套住房也不能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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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進行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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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債務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債務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執行依據認定債務人(夫妻一方)對債權人負有金錢給付義務,但未明確該債務是單方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如何執行債務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在主債權為金錢債權的執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是否應當執行夫妻另一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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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夫妻之間債務不用共同償還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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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執行能追加夫妻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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