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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內大額舉債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致使很多當事人在離婚時或離婚後莫名為另一方承擔了大額債務,夫妻一方的借款除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事後追認的,該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在婚內大額舉債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