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能否協議免共同債務,相關規定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就算已經離婚,雙方仍然要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面對這種情況,有部分人為逃避債務,通過離婚將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來損害債權人債權。那麼,究竟離婚能否協議免共同債務?本文將對你做詳細介紹。
一、離婚能否協議免共同債務
對夫妻間債務及其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應當如何處理,一直是比較突出且難以解決的問題。
最高法院於2003年12月26日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應如何認定其性質;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對夫妻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負擔問題作出約定或判決,對債權人是否有影響;夫妻離婚後如何承擔債務以及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都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該解釋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除外”。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所以,離婚協議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由於處理婚姻關係不允許第三人蔘加,債權人往往對他們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對外債務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如果離婚協議並不是故意逃避債務,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向原配偶追償。
二、離婚時共同債務能協議免除嗎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能否協議免共同債務?肯定是不能的,不然就容易讓債權人的利益遭受損害,這顯然是不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因此,只要是被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那麼即使夫妻離婚,此時也是不能免除一方的責任,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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