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能否委託司法鑑定,相關規定有哪些
在訴訟活動中常常需要專門的鑑定人員對相關案件問題進行鑑別,並提出專業性的意見供法院參考辦案。那麼仲裁機構能否委託司法鑑定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原則是怎樣的?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介紹司法鑑定相關法律知識。
一、仲裁機構能否委託司法鑑定
可以,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一)兩種情況下可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二)六種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
(2)送鑑材料虛假或者失實。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
二、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仲裁機構能否委託司法鑑定這一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司法鑑定通則相關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在鑑定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還可以進行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同時必須要遵循合法鑑定的原則,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濟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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