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債務負擔,離婚後還需共同償還嗎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應該是有夫妻共同承擔的,那麼離婚協議約定債務負擔,離婚後還需共同償還嗎?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案情】
被告周某、姚某原系夫妻。2006年,被告姚某為家庭生活需要,分兩次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幣40000元。借款到期後,經王某多次催要,被告姚某均未還款。2007年12月兩被告在達成離婚協議時明確約定被告姚某在外所欠的債務全部歸被告姚某承擔,被告周某一概不承擔債務責任。後因被告姚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王某於2008年7月10日一紙訴狀將周某、姚某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及利息。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原告借款用於家庭生活,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兩被告在離婚協議中雖約定債務由被告姚某承擔,但原告並不知情,故該約定不能對抗原告,而只能在兩被告之間產生效力。被告周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給付義務,可依協議向被告姚某另行追償。由此判決周某與其前夫對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負連帶償還責任。
【評析】
協議離婚的優點是程序簡便、成本低,能有效減少離婚後可能發生的糾紛。本案中,被告周某和姚某選擇協議離婚,並就債務負擔做出約定。那麼,該約定效力如何?能否對王某形成約束?試析如下:
1、協議對周某與姚某的效力。協議離婚的基本前提在於,婚姻雙方能夠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負擔、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合意。周某與姚某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該協議的訂立系循於雙方真實意思,其間並無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節,且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該協議合法有效,周某與姚某應當遵守。
2、該協議不能約束王某。姚某為家庭生活需要向王某借款40000元,該款在性質上為夫妻共同債務,周某和姚某對此均負連帶清償責任。且王某對協議一事並不知情,債務由姚某負擔的內容更未徵得王某同意。因此,離婚協議約定的債務負擔對王某沒有法律拘束力,被告周某不能據此對抗原告王某的債權請求權。
綜上,法院判決周某與姚某對王某的借款及利息負連帶償還責任,同時指出“被告周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給付義務,可依協議向被告姚某另行追償”,不僅考慮了協議相對方周某的權益,更考慮了協議外第三人王某的正當訴求,恰當地平衡了兩種利益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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