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債權債務免除協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三方債權債務免除協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債務免除的性質向來有單方行為和契約兩説。單方行為説以權利可得拋棄為其邏輯起點,即以對債務人的意思推定為基礎,其邏輯必然是完全不需要慮及債務人的利益、意志,殊為不妥。而契約説則能克服此缺陷,又能滿足法律實務之需求,更具説服力。
是指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免除,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關於免除的性質有不同的學説,一種學説認為,免除是契約。
理由是:
(1)債的關係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定的法律關係,不能僅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是一種恩惠,而恩惠不能濫施於人。
(3)債權人免除債務可能有其他動機和目的,為防止債權人濫用免除權損害債務人利益,免除應經債務人同意。
另一種學説認為,免除是債權人拋棄債權的單方行為。理由是:
(l)免除使債務人享受利益,因此沒有必要徵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債務人同意,債務人不同意的,等於限制了債權人對權利的處分。從本條規定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合同法也並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特點:
1、免除是無因行為。債權人免除債務,不論是為了贈與、和解,還是別的什麼原因,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響免除的效力。
2、免除為無償行為。免除債務表明債權人放棄債權,不再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債務人不必為免除為相應的對價。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債務不必有特定形式,口頭、書面,明示、默示都無不可。比如債權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債務人不必再履行債務,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債務。而債權人不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也產生債務免除的後果。
債務免除對於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即使自己的債務問題得到有效的額解決,但是隻要協議中涉及免除,對於當事人來説債務就會免除,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國家的有關規定有着明確的規定,所以對於當事人來説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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