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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共同債務如何認定,離婚共同債務怎麼辦理

夫妻離婚共同債務如何認定,離婚共同債務怎麼辦理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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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您好!關於“夫妻離婚共同債務如何認定,離婚共同債務怎麼辦理”的回覆如下: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以下幾個標準:

1、雙方共同認可的或者共同舉債的債務,或者一方先行舉債,事後另一方予以認可的債務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一方舉債,另一方不認可,但舉債一方能夠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這也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3、債權人主張是共同債務的,未舉債一方雖然不認可,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債務人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這也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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