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有哪些內容
離婚,是在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情況下才會發生,而女性的哺乳期又是一個特殊的時期,那麼,哺乳期離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哺乳期期間對女性有什麼特殊的照顧嗎?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離婚
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
二、哺乳期離婚
在哺乳期,一般不準判決離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大家都知道我們民法典規定的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只要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就是必然的。
我國2001年修改的民法典是這樣規定的: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我們這裏所説的哺乳期,一般是指婦女產後用自己的乳汁餵養嬰兒的時期,一般在10個月至1年左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產期是指女性生產後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滿週歲期間。由此可見,哺乳期正好在女方分娩後一年內。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男方在哺乳期起訴離婚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但我們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可以看出有三種情況下可以離婚:
1、雙方經民政局協議離婚。
2、女方起訴離婚。
3、男方起訴離婚,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此種例外情況一般包括小孩的親生父親系婚外第三者,或夫妻一方存有嚴重家庭暴力傾向,不立即離婚可能危及雙方或小孩人身安全的情況等等。
綜上所述,本站小編主要在上文中為大家介紹了哺乳期離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的相關知識,主要包括男性在哺乳期期間是提出離婚的限定條件的介紹以及法律對於哺乳期的定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忻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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