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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對外債務的處理應該怎樣解決

一、夫妻一方對外債務的處理應該怎樣解決

夫妻一方對外債務的處理應該怎樣解決

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這是法律關於離婚時債務清償的一般規定。債務的性質不同,當事人的清償責任也不相同共同債務的清償。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扶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雙方均有清償責任,應以共同財產償還。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所負的債務,如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負,除另有約定外,也應視為共同債務。

如果離婚時沒有共同財產或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應由雙方協議確定清償責任;協議不成,由於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判決由一方清償或由雙方分擔清償責任。在處理這方面的糾紛時,也應注意貫徹保護婦女權益的原則。個人債務的清償。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後所負的、與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應由本人負責清償。按照雙方約定由個人清償的債務,也由本人償還。某些以個人名義所負之債務,如果確實用於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經查明屬實的,應按上述共同債務處理。

二、夫妻一方對外欠債的處理

在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的,分情況按以下規定處理:

第一,屬於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第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二是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相關的夫妻雙方在解決這類債務時,應積極的進行舉證辦理。證明這類債務不是夫妻共同產生的,或另一方違法產生的,如賭博、吸毒等,可以對這類債務拒絕清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無法證明的,需要婚姻的當事人雙方共同進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