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不是夫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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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對外債務有哪些
夫妻雖為婚姻共同體的共同主人,他們的生活緊密聯繫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為人格獨立的個體,他們仍可以存在與婚姻無關的個人利益和責任,法律上確立了個人債務的制度,其範圍主要應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不過,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力,除非債權人事先同意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5、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完全為滿足個人慾望而負的債務;撫養非婚生子女所負的債務等。
二.夫妻一方名義的債務如何處理
首先、關於結婚前形成的,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為例外情形,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是為結婚所欠或者都已經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其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例外情形有,夫妻一方要提供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從而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中一方債務也就是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不同,這部分債務無論是否離婚,其實都應當有欠債的一方來承擔償還責任。在界定是否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時候,需要充分考慮到實際情況,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舉債的,若是數額在合理範圍內,並且也是用於了家庭共同生活,這樣的債務也是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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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執行能追加夫妻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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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的債務家屬是否還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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