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方式的認定
一般保證:明確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
(1)明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推定: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2、保證人的權利
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不得行使的情形:
(1)債務人住所變更,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
連帶責任保證:無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
(1)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約定的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3)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相同
4、保證責任的免除
一般保證:
(1)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債權人怠於或放棄行使致使該財產不能執行,保證責任相應免除
連帶責任保證: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計算
一般保證: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6、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與中止
一般保證: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連帶責任保證: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7、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一般保證: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應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可將債務人或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將債務人或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承擔責任的具體方式不同,一般公眾應適當區分兩者的區別。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兩者之間也有相應的保證時限和保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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