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和共同保證的區別是什麼
一般保證:
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共同保證:
根據保證人是否約定了各自承擔的擔保份額,可以將共同保證分為按份共同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
(1)按份共同保證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
按份共同保證中的“按份”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份額,該約定對債權人有約束力。
(2)連帶共同保證
①連帶共同保證是各保證人約定均對全部主債務承擔擔保義務或者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沒有約定所承擔保證份額的共同保證。
②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在經濟糾紛中,不同的保證所承擔的責任也是不同的,有的保證在出現債務糾紛時,保證人要承擔所有的債務的義務,份額的保證人只是承擔約定部分的債務,所以保證人採取哪種類型根據自身的情況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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