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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反擔保合同起法律的效力嗎?

一、不動產反擔保合同法律的效力嗎?

不動產反擔保合同起法律的效力嗎?

只要協商好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不動產反擔保是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即為擔保人提供擔保。

1、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故其同樣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

2、作為擔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種特殊形態,

第一,反擔保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實現的有效措施。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擔保有助於本擔保關係的設立。謹慎的第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尤其是在擔保人與債務並無緊密的利益關係或隸屬關係且對其承擔擔保責任後追償權能否實現懷有疑慮的情況下,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三,反擔保能夠作為一種調濟手段,根據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精微地結合,為複雜情況下擔保關係的建立提供便宜。

二、反擔保的意義

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故其同樣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為擔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種特殊形態,反擔保的具體作用與意義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反擔保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實現的有效措施。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擔保有助於本擔保關係的設立。謹慎的第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尤其是在擔保人與債務並無緊密的利益關係或隸屬關係且對其承擔擔保責任後追償權能否實現懷有疑慮的情況下,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這時,有無反擔保措施,即直接影響到本擔保的設定,若無反擔保,第三人可能因慮及自身利益而拒絕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現實生活中,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幾乎無例外地要求有反擔保,其他擔保人為減免風險而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的情況也日漸增多。

第三,反擔保能夠作為一種調劑手段,根據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精微地結合,為複雜情況下擔保關係的建立提供便宜。現實生活中,時常會因某種特殊情況或出於特殊的考慮,使得某一擔保的直接設定遇到一些困難或障礙,這時,即可利用反擔保方式以作迂迴,並使其與適當的本擔保相聯結,從而化解困難、克服障礙。

例如債務人自己有財產可供抵押、質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儘管這種物的擔保較為可靠,但債權人出於以下某種考慮也可能不願接受:

(1)希望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能夠便捷地從保證人處獲得金錢償付;

(2)避免抵押物登記或質押物運輸、保管等方面的麻煩;

(3)擔憂擔保物日後處理不便,而折價給自己又無使用價值等。

在這種情況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其滿意的保證擔保,再由債務人向保證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與本擔保恰當搭配、榫合聯結以滿足當事人的各種需要、維繫交易安全並避免擔保之風險。

可見,反擔保的設定,固然為本不算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及擔保關係又增加了若干鏈條與環節,使得有關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更為複雜,但反擔保決非主觀臆造的徒勞無益的繁瑣機制,而是現實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綜合上面所説的,反擔保的合同對於債務人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這種合同的簽訂是必須要慎得雙方的同意,所以,在簽訂的時候就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裏面的條款要按照公司的章程來進行,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三方的權益都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