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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不動產用其他不動產擔保合法嗎?

一、保全不動產用其他不動產擔保合法嗎?

保全不動產用其他不動產擔保合法嗎?

是合法的,對行不動產擔保的認定,應當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其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林木、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上設置的擔保。理論上,不動產擔保也可以分為不動產質押和不動產抵押,但在國際融資實踐中,由於不動產無法轉移佔有,貸款人難以實現其對外國借款人的債權,因此不動產質押實際上很少採用,不動產擔保實際上僅限於不動產抵押。有的國家(如德國)則在法律上明確作出這樣的規定。

二、不動產擔保的司法解釋

在產生動產抵押制度以前,傳統的抵押制度僅僅是針對不動產而言的。不動產抵押大多通過簽訂獨立的擔保合同而設定,或者隨附於借貸合同。雖然各國有關物權擔保的法律規定差別較大,但對不動產抵押合同或者規定有不動產抵押內容的借貸合同一般都作出如下限制性規定:一是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二是要求必須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有的國家的立法還要求合同必須蠟封,或者有公證或鑑證,或者附有有關約因的宣誓書。多數國家的法律對不動產抵押的範圍、執行條件等作出了嚴格限制,如對以土地設定不動產抵押進行限制,對拍賣或變賣不動產進行限制等。例如中國《擔保法》僅允許以特定的不動產對外擔保。因此,從事國際融資活動的當事人,如要使其所設定的不動產抵押完全有效,必須考慮有關國家法律對於這類擔保的形式要求和實質要求。

不動產抵押有效設立後,抵押權人(如貸款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而抵押人(如借款人)未履行債務時,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出售所得價金實現其債權;或者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訂立合同,使抵押權人取得對抵押物的所有權。但這種合同只有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後訂立方可有效。

對於保全不動產的情況,只要用於擔保的相關資產是合法的即可,並沒有動產或者不動產的區分,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可以通過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和判決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