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執行抵押擔保人的其他財產嗎
能。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抵押擔保人抵押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抵押擔保人其他財產清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三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書應送達被執行人。
採取前款措施需有關單位協助的,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有關單位。
第九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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