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處置抵押物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抵押權人的擔保物。
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4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作擔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 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財產。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5條明確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因此,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通過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形式處置抵押物。
法律依據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3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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