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提前行使抵押權的情況有哪些
抵押權人就是享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的人,抵押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對抵押的物權進行處理,這一點我們都知道,那麼抵押權人提前行使抵押權的情況有哪些呢?這個疑問由本文整理的抵押權人處置抵押物的有關知識為您解答,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抵押權人提前行使抵押權的情況
一般來説,抵押權人只有在債務到期而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才可以行使抵押權,由拍賣抵押物所得優先受償。但有些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以使自己的債權免遭風險損害。
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在下列情形下,抵押權人有權提前行使抵押權:
1、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 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2、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3、抵押人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以上規定不是很全面,建議公民在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時,應特別約定,在下列情形發生時,抵押權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
1、抵押房屋受到查封、凍結或扣押等影響的;
2、債務人或抵押人已不能償還一般債務或其他欠債;
3、債務人或抵押人財產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關鍵部分,遭受或可能遭受沒收、徵用或強制性收購等。
這種特別約定,對於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是非常有用的。
二、抵押權行使期限的適用
1、可以避免單純依據抵押權設立的時間來區別對抵押權的行使期限的法律適用,造成相同法制環境下,抵押權設立在前的行使期限反而過長於物權法實施之後設立的抵押權,不利於促使抵押權人及時行使抵押權,也不利於抵押物效能的充分發揮。
2、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出發點在於維護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而物權法的頒佈到實施已經過了一段時間,抵押權人完全有可能及時行使抵押權,故對抵押權設立在物權法實施之前的案件判斷抵押權是否消滅適用物權法並不會破壞法律的預期性。
由上文可知,根據相關規定,三種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提前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死亡、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抵押人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相信您閲讀了本文後已經解決了您的疑惑,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免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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