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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權收益超過保險賠償款怎麼處理

一、物上代位權收益超過保險賠償款怎麼處理?

物上代位權收益超過保險賠償款怎麼處理

物上代位權收益超過保險賠償款的,超過的部分也歸保險人所有。

與代位求償權不同,保險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權,就擁有了該受損標的的所有權。處理該受損標的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保險人所有,即使該利益超過保險賠款仍歸保險人所有。但在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

二、物上代位權與代位求償權的區別是什麼?

(1)權利性質不同

代位求償權屬於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於債的保全範疇。

(2)權利內容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是屬於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則是屬於債務人的權利。

(3)權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於債權人,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於被代位的債務人。

(4)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償權僅產生於保險合同,而代位權則無此限制。

(5)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

三、行駛物上代位權的條件是什麼?

擔保物權人行使物上代位權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第一,擔保財產發生毀損或滅失。

第二,必須有代位物存在。若抵押財產發生滅失後並無代位物存在,則應認為抵押權因標的物的滅失而消滅,不發生物上代位問題。

第三,代位物應為擔保人所有。擔保物權人所能支配的只是擔保人所擁有的交換價值,若擔保財產之代位物非擔保人所有,則擔保物權不能在該物上成立物上代位。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保險金的請求權。當抵押人以抵押財產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而受益人為第三人時,保險金的請求權為第三人所有,在這種情況下代位權能否發生應分兩種情形區別對待:如果受益人的指定是在抵押權設立之前,則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不受抵押權影響,此項保險金不能作為抵押財產的代位物;如果受益人的指定是在抵押權設立之後,則抵押權人享有優先於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此項保險金即為抵押財產的代位物。

物上代位權跟代位求償權是不一樣的,物上代位權是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求償權是債權人的權利。而且,物上代位收益超過保險賠償款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少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