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反擔保措施有哪些?
一、動產質押反擔保措施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1、抵押反擔保措施抵押物的範圍:企業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業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企業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業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企業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企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2、質押反擔保措施質押物的範圍: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可以作為抵押的動產也可以設定質押,將動產轉移給保證人佔有。
3、保證反擔保措施的範圍:第三人可提供的不動產、動產抵(質)押;第三人信用擔保等。
4、保證金反擔保措施:原則上保證金交納比率為擔保額的20%。如果被擔保企業到期不能履行償貸義務,保證金即為代償金;被擔保企業到期履行償貸義務後,擔保公司將如數退還保證金。
二、反擔保的設定原則是什麼?
1、市場定價原則
市場定價原則在對各種押反擔保方式的設定上應用廣泛。在我公司的實踐中,接受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類反擔保物。如專利權,軟件產品的著作權,企業的股權,特種行業或特殊產品經營的許可權等等。
2、閉環可流通原則
銀行的抵押或質押貸款,接受的通常是房地產,可流通債券等具備廣泛流通性的擔保物,貸款擔保機構則沒有這樣幸運。但是債務抵押品若失去了流通性進而失去了變現性,就起不到其化解和分散風險的作用。所謂閉環可流通原則,即指擔保機構應在其自身能夠掌控的體系和機制內,儘可能地在該體系和機制內保證反擔保物的可流通性。
3、執行可操作原則
擔保機構接受的各類反擔保物,由於通常都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在用反擔保物充抵代償損失的執行過程中,必然也會有其特殊性。執行可操原則要求在反擔保設置時,必須考慮到執行過程中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並以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的形式予以確認。
4、法律可追溯原則
法律可追溯原則應用在債務人提供的反擔保物價值無法迅速流通變現(如各類無形資產,股權等),而擔保機構在代償發生後,對債務人的追索不能被侷限在這些無法迅速流通變現的反擔保物上,一量債務人通過資產轉移實現"金蟬脱殼",將造成擔保機構的重大損失。在實踐中我們通常以被擔保人的某個關聯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實現這種法律可追溯性。
5、債務人利益可觸動原則
一切反擔保物的設定,必須能觸動債務人的切身利益。比如只有在被擔保企業具備了一定的規模,並在市場上有了一定地位時,它的股權才會被其股東珍視;只有某個許可在市場上非常缺時,這種行業許可才會被企業異常珍重。債務人利益的可觸動性,保證了反擔保物設定的目的,進而才能保證擔保機構的權益。
在實踐中,如果質押人進行質押的財物的價值過大,質押人為了維護自己的財產安全,就可以要求質押權人按照一定的抵押反擔保的設置程序進行反擔保,從而規避和化解質押人的質押風險,保證在質押權消滅後,質押人可以安全取回所有權屬於自己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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