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取得物上代位權後的途徑
保險人取得物上代位權的途徑
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後,依法取得該項標的的所有權。
1、物上代位產生的基礎。物上代位通常產生於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
2、物上代位權的取得。保險人的物上代位權是通過委付取得。所謂委付是指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的行為。委付是一種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為,在海上保險中經常採用。委付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①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委付通知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作推定全損索賠之前必須提交的文件,被保險人不向保險人提出委付,保險人對受損的保險標的只能按部分損失處理。
委付通知通常採用書面的形式。
②委付應是就保險標的的全部提出請求。由於保險標的的不可分性,委付也具有不可分性,所以被保險人請求委付的應是保險標的的全部。如果僅委付保險標的的部分,而其餘部分不委付,則容易產生糾紛。但如果保險標的是由獨立可分的部分組成,其中只有一部分發生委付原因,可以就該部分保險標的請求委付。
③委付不得附有條件。
④委付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發出的委付通知,必須經保險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因為委付不僅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移給保險人,同時也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義務一起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權益範圍。在足額保險中,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支付保險賠償金後,即取得對保險標的的全部所有權。保險人在處理標的物時所獲得的利益如果超過所支付的賠償金額,超過的部分歸保險人所有。這裏應該區分的是,在代位追償中,追償金額如果大於向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多餘部分應該還給被保險人;在物上代位中則應屬於保險人。
通過上文,我們瞭解了保險人取得物上代位權後的途徑。對於保險代位權的成立,是需要滿足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當大家在遇到問題的時候,都應該學會用法律測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使自身權益不受到侵害。如果大家在法律上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聯繫我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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