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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物上代位權的取得方式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物上代位權

保險物上代位權的取得方式是怎樣的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

物上代位一般產生於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所謂推定全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但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修復和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或者失蹤達一定時間,保險殊人按照全損處理的一種推定性的損失。由於推定全損是保險標的並未完全損毀或滅失,即還有殘值,而失蹤可能是被他人非法佔有,並非物質上的滅失,日後或許能夠得到索還,所以保險人在按全損支付保險賠款後,理應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可能由此而獲得額外的收益。

二、保險物上代位權的取得方式

物上代位權的取得是通過委付

委付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

(2)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條件。

(4)委付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

三、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不同

代位求償權屬於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於債的保全範疇。

(2)權利內容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是屬於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則是屬於債務人的權利。

(3)權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於債權人,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於被代位的債務人。

(4)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償權僅產生於保險合同,而代位權則無此限制。

(5)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

保險物上代位權通俗地説,就是保險公司對標的物全額賠償之後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它與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代位求償權中,保險公司在付給被保險人損失之後,會向造成損害的第三者行使自己的權利,而物上代位權不同,保險公司在支付給被保險人保險費用之後,是對保險標的具有所有權。

標籤:代位權 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