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説代位追償原則不一定能保護保險公司的權益?
一、為什麼説代位追償原則不一定能保護保險公司的權益?
1、代位追償原則不一定能保護保險公司的權益是因為保險公司支付出去的賠償金代位追償不一定能追回來,這是由於法律規範之中僅規定了支付保險賠償的公司有代位追償的權利,但是並沒有強制規定責任第三方一定需要支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代位追償權其產生原因主要有三種:
①侵權行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
②合同責任。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③不當得利。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代位追償。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金額以其保險賠款金額為限,如從第三者處獲得的金額超過其賠償額,應償還給被保險人。
二、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三、保險雙方在代位求償中的權利義務
(1)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保險人的權利是保險人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追償的權利應當與他的賠償義務等價,如果追得的款項超過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1、在保險賠償前,被保險人需保持對過失方起訴的權利;
2、不能放棄對第三者責任方的索賠權;
3、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4、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
5、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在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原因發生損害之後,被保險人首先需要確定損失是否在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之內,若在那麼就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的請求。保險公司如果同意此請求,那麼在實際承擔保險的賠償責任之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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