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要約定期限嗎
在抵押合同中,關於抵押物的抵押時間需要約定期限嗎?合同約定期限是否有用呢?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抵押合同的有關法律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抵押合同要約定期限嗎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合同不需要約定抵押期限。 這是因為抵押權人對擔保物取得了擔保物權,也就是説,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
按照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來考察抵押擔保期限,不難發現,擔保法第五十二條關於“抵押權與其擔保的 債權同時存在, 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的規定對抵押權效力存續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依此規定,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抵押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 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
抵押權除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外,依擔保法規定,還可因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滅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轉讓價款提存而消滅。換言之,只要債權尚未消滅、抵押物尚未滅失等法律規定的抵押權效力終止情形尚未出現,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後始終存在,而不依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如當事人排除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適用,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擅自設 定抵押擔保續展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認定無效。
申辦抵押合同時,公證處對審查抵押人主體資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較嚴。根據規定,抵押物是公民個人財產的,如設定抵押的財產有共有人時,應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並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外商投資企業、個人合夥成立的私營企業等設有董事會的企業,按公司章程規定,擔保須有董事會決議的,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國有控股公司、國有企業以其生產、經營關鍵的國有財產設定抵押的,應事先得到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批准,申辦公證時,還須提交批准文件。
由上文可知,抵押合同是不需要約定抵押期限的,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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