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是否需要約定質押權期限?
一、什麼是質押權?
質押是擔保的一種方式,質權人因質押而取得的權利為質押權,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
二、質押權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合同中是否需要約定質押權期限?
質押合同訂立並生效後,債權人成為質權人,對出質的財產享有質權。擔保法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也就是説只要主債權存在,質權也同時存在。因此,質押合同不需要約定質押期限。
質押權是屬於物權的範疇,本身並無時間限制,質權從質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質押物的擔保期限,在超過擔保期限或擔保債權已消滅的情況下,質押擔保解除,質押人可以要求質押權人歸還質押物。質權從屬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因為質權是以擔保債權為實現目的的,因此,質權從屬於所擔保的債權。當事人可以為將來的債權設定質權,也可以在設定債權時設定質權,但實現質權時必須要有主債權的存在。質權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不能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質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我國現行的擔保法沒有明確規定關於質押權期限的問題,質押權是隨着在債權關係中的主債務的發生而發生,主債消滅它也就消滅,也就是説當主債權消失後,質押權也不復存在,不以債權雙方約定的意志為轉移,所以質押權並沒有期限,雖然説質押權沒有時間期限這一説,但是債權雙方即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應當訂立書面的合同,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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