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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公訴標準是怎樣的?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公訴標準是怎樣的?

生產銷售假藥罪公訴標準是怎樣的?

生產銷售假藥的,應當立案追訴。

1.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2.以生產、銷售假藥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的“生產”:、

(1)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

(2)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的;

(3)印製包裝材料、標籤、説明書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銷售”。

3.“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是否屬於假藥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二、詐騙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區別在哪裏?

詐騙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別在於侵犯的客體不同,客觀方面的表現也不同。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權、健康權;而詐騙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則是行為人純粹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交出財物的行為。

3、定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為構成本罪的標準;而詐騙罪則以詐騙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為構成本罪的標準。從理論上講、二者容易區分,只是司法實踐中存在以假藥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與生產、銷售假藥犯罪容易相混淆。以假藥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純粹是以假藥作為騙取對方信任的手段來騙取他人財物,其假藥並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以定詐騙罪為宜。

詐騙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完全不同的,客觀方面的表現也是不同的,首先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的,而詐騙罪侵犯的則是公司財物的所有權。

標籤:公訴 銷售 假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