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抵押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不管是怎樣的擔保,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之後,最好是簽訂一份書面的合同,這樣自己的合法利益才有可能得到保護。但是在具體簽訂抵押合同的時候,也會有一些事項需要注意。那到底簽訂抵押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本站小編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簽訂抵押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1、簽訂抵押合同的抵押人與不動產權利人應一致。特別注意抵押財產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則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簽字同意,以確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應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規定對外擔保需要經股東會決議或特別決議,則要讓公司提供相應的股東會決議。以免其他股東對抵押的效力提出質疑;
3、應為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受益人為抵押權人,保險單交抵押權人保存,防止抵押財產意外毀損而蒙受損失;
4、辦理抵押的登記、保險費用應明確約定由誰承擔;
5、約定抵押權人處分抵押財產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協助義務,以及註銷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應予協助的義務;
6、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擔補足責任要明確;
7、約定抵押人保證所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爭議情況,如果因前述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範圍;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三、沒辦登記的抵押合同怎麼辦?
司法實踐中,對於已經合法成立或者已簽訂的但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在債權人不主張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補辦抵押登記。如無其他債權人對不動產抵押物主張權利或者不動產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補辦登記的,法院應予支持。因為不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後,未辦理抵押登記,只是抵押權沒有設定,抵押合同並不因此而無效。合同既已生效,對合同當事人就產生拘束力,負有辦理抵押登記義務的當事人就應按合同履行。
(二)權利憑證已經交付而登記機關有過錯的,可以認為抵押權已經設立。如因登記機關的原因,未辦登記手續,抵押人已將抵押財產的權利憑證交付給抵押權人的,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權有效設定,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人故意不辦理登記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如債權人無過錯,法院可判令負有辦理抵押登記義務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實踐中有抵押人在不動產抵押合同簽訂後故意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情形,法院如查證屬實,可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判令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抵押合同肯定是因為雙方之間建立了抵押權關係之後,才需要簽訂的。而以書面形式將抵押的內容固定下來,對當事人來講也是比較好的。不過,在具體簽訂抵押合同的時候,上述的一些事項是需要格外注意的。否則的話,自己的合法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遼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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