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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留置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抵押質押留置的區別

抵押質押留置的區別是怎樣的

1、依法可用於抵押的財產有: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 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可用於質押的財產有:動產質押,指不動產以外的物,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築物的固定設備等。權利質押的標的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如不動產的收益權)。

3、用於留置的財產,指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二、抵押質押留置的特點

1、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移轉佔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佔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2、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動產質押的特點: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質押包括: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

3、留置,指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折價或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分別可用於抵押,質押,留置的財產。我們可以瞭解到抵押質押留置的區別,抵押大部分多指土地,質押指的是股票一類而留置指的就是一些合同。小編也為大家介紹了其相關的特點,我們可以瞭解其的區別,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銅川律師。

標籤:留置 質押 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