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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對抗效力

抵押權對抗效力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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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登記是抵押權的成立要件還是對抗要件?

即以某些物和財產權利,如建築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式取緝怠光幹叱妨癸施含漸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除此之外的財產,採取當事人自願的原則,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是否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照此,需要辦抵押物登記的是抵押權的成立要件,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協商是否辦理登記的,是對抗要件。如有錯,請大家及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