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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對抵押擔保的效力

債權轉讓對抵押擔保的效力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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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這裏所講的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是指抵押權人不得將抵押權單獨讓與他人而自己保留債權。例如,甲向乙借款100萬元,以價值120萬元的房屋抵押擔保債務的履行,乙不能僅將該房屋的抵押權轉讓給丙而不轉讓債權,由於抵押權就其擔保的債權而言所具有的附隨性,沒有債權,丙得到的抵押權是空的,是沒有價值的。同樣道理,抵押權人也不得單獨將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而自己保留債權,抵押權只有在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時才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