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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和抵押合同效力

抵押權和抵押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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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對抵押權人的效力


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指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不清償債務的,抵押權人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實質內容,是抵押權人的主要權利。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受償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抵押權人的債權優先於一般債權人受償。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權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同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解釋意見》第116條規定:“有要求清償銀行貸款和其他債權等數個債權人的,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應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抵押權人受償應優先於一般債權人,這是抵押權人同一般債權人相區別的一項實體權利,是抵押權對抵押權人的基本效力。


  什麼是抵押權的擔保範圍的相關信息如上所述,抵押權是有一定的擔保範圍的。因為抵押權的擔保範圍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我們需要及時的學習。在實際的生活中遇到抵押權的擔保範圍方面的問題的時候需要嚴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相關的操作,以免因為程序不合法而造成經濟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