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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廣告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一、虛假廣告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虛假廣告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刑法》222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條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是構成本條規定的“虛假廣告罪”的特殊主體。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另外“違反國家規定”,根據本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在這裏主要是指違反了國家制定發佈的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 虛假廣告罪的認定

(一)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的關鍵看利用虛假廣告欺騙用户和消費者的行為是否情節嚴重。屬於情節嚴重則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尚屬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可以適用民事或者行政處罰措施。

(二) 本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界限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事實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處罰,就是根據經常假冒他人註冊的商標行為(包括偽造、變造他人註冊的商標),如查行為不構成犯罪即按《商標法》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則只能按假冒註冊商標罪處罰,不能以虛假廣告罪定性。所謂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處罰,根據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雖然這種行為也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但它不是以虛假廣告的方式表觀的,故不能認定為虛假廣告罪,只能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作行政處罰。虛假廣告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雖然犯罪人主觀行為上有虛假、假冒的一面,但這兩個罪仍有重要的不同:

1·直接客體不同,虛假廣告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標罪侵害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註冊商標的管理秩序。

2·客觀行為不同,虛假廣告罪客觀方面是使用虛假廣告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宣傳,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硯方面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

(三) 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之間的界限;

正確區分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存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廣告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後者則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二是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採用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特定手段,而後者則是採用隱瞞真象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 三是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後者則是一般主體。

(四) 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如果生產者、銷售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即觸犯了本法第140條的規定,同時生產者、銷售者又以虛假廣告的方法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欺騙宣傳的,在此情況下只能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能再定虛假廣告罪。因為凡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通常都有以噓假廣告作欺騙宣傳的行為,這符合牽連犯的規定,故擇一重罪處罰,而不適用數罪併罰的原則。但是對於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來説,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仍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者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行為,應單獨成立虛假廣告罪。

虛假廣告在生活中廣泛存在,實踐當中,對於虛假廣告主要是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進行規制,在司法實踐中運用很少,主要是本罪認定的難度較大,尤其是和其他罪名之間的區分,所以一定要明確本罪與其他罪名之間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