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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不還擔保人的後果是什麼

貸款不還擔保人的後果是什麼

貸款不還擔保人的後果是什麼

不管是銀行貸款還是民間貸款,都需要物或是人作為擔保,這是為了資金的安全所採取的措施,這需要對於擔保人的性質進行劃分,一般擔保人在貸款人財產強制執行後需要幫還貸款,而作為連帶責任人則到期後就要馬上還款。

根據法律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上述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上述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作為債務人,貸款人是最先償還貸款的,但貸款人沒有資金償還,也可以因各種原因向法院上訴。如果是一般擔保人,除非法院決定強制執行。如果不能償還貸款,以拒絕承擔除還款以外的責任。但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人,則需要在貸款到期時代表貸款人還清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