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構成要件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43W
(一)主體要件
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犯罪對象是信用卡資料信息。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地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秩序。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地客觀方面表現爲以祕密手段獲取或者以金錢、物質等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爲,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爲。其中的“竊取”是指以祕密手段(包括偷窺、拍攝、複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爲;“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物質利益從有關人員(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手中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爲;“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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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立案標準
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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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概念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是指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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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一條[金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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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概念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真幣採用挖補、剪貼、揭層、拼湊、塗改等方法進行加工處理,改變貨幣的真實形狀、圖案、面值或張數,增大票面面額或者增加票張數量,數額較大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