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爲人是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屬於軍用標誌的情形下,仍然僞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用標誌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武裝警察部門的車輛號牌以及其他武裝部隊專用的各種標誌,如軍銜、軍徽、臂章以及某些部隊專用的特別標誌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僞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僅有上述行爲還不構成本罪,還要求滿足“情節嚴重”的量定條件。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僞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軍用標誌數量較大的,多次非法使用軍用標誌的,影響部隊執行作戰、戒嚴等軍事任務的,嚴重損害武裝部隊形象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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