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的認定
軍人違反職責罪8.82K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般情況下,軍職人員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產的,就具備了本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本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爲,不認爲是犯罪,按軍紀處理。
(二)區分本罪與搶劫罪、搶奪罪的界限
1、主體要求不同。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只能是參加軍事行爲的軍職人員;而搶劫罪、搶奪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犯罪行爲發生地點不同。本罪只能發生在軍事行動地區,而搶劫罪、搶奪罪沒有地區限制,可以發生在任何地區。
3、侵害對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對象,是軍事行動地區無辜居民羣衆的財產;搶劫罪、搶奪罪侵害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地區的公私財產。如果軍職人員在非戰區搶劫或者搶奪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則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以搶劫罪或者搶奪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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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立案標準
凡涉嫌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的,應予立案。軍事祕密內容包括:1、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2、軍事部署,作戰、訓練以及處置突發事件等軍事行動中需要控制知悉範圍的事項;3、軍事情報及其來源,軍事通信、信息對抗以及其他特種業務的手段、能力,密碼以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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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罪概念
投降罪,是指軍人在戰場上,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而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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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叛逃罪概念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職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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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認定
一、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的零部件、備附件等的處理對此有幾種不同意見:一是從武器裝備的概念和性能來劃分,凡盜竊、搶奪完整的武器裝備而不是零部件,從而影響發揮武器裝備效能的,就構成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反之則構成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二是從犯罪對象所處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