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認定
危害國防利益罪1.24W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作爲犯罪構成要件。如果科研、生產、銷售單位因不具備完成軍事訂貨任務的條件而拒絕軍事訂貨;平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過失延誤軍事訂貨;或者雖然是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均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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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概念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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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量刑標準
1、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戰時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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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認定
區分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界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爲。兩罪在交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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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預備役人員,非預備役人員不構成本罪。根據兵役法規定的精神,“預備役人員”是指軍隊外服兵役的人員,包括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他們積極履行兵役法所規定的兵役義務,是國家儲備的後備兵源,是戰時動員的主要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