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叛逃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軍事利益和國 (邊)境秩序。
軍人不同於普通公民,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安寧和維護祖國的尊嚴,是軍人神聖的職責。《國防法》第56條規定,“現役軍人必須忠於祖國,履行職責,英勇戰鬥,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我軍《軍人誓詞》也明確要求軍人“在任何情況下決不背叛祖國”。顯然,軍人叛逃的犯罪行爲嚴重違背了軍人的職責,危害了國家和國防的安全,必須依法懲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履行公務期間,拉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爲。
叛逃境外,是指行爲人以背叛祖國爲目的,從境內叛逃至境外的行爲。既包括通過合法手續出境而叛逃的,也包括採取非法手段出境而叛逃的情形。叛逃至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的,應以叛逃境外論。在境外叛逃,是指行爲人以背叛祖國爲目的,因履行公務出境後擅自離隊或者與派出單位和有關部門脫離關係,並滯留境外不歸而叛逃。叛進行爲必須發生在履行公務期間,並且必須危害了國家軍事利益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是因私合法出境後與派出單位和有關部門脫離關係,並滯留境外不歸的,屬於出走,不應認定在境外叛逃,但其如在境外有投敵叛變的行爲,則可以投敵叛變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軍人。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叛逃行爲,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必須具有背叛祖國的目的。行爲人是否具有背叛國家的目的,應以其出逃的原因以及在境外的行爲來分析認定。凡因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而出逃的,因觸犯我國法律,爲逃避制裁而出逃的,以及出逃後公開發表叛國言論的,投靠境外的反動機構、組織的,參與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申請政治避難的等,都應認定有背叛國家的目的。行爲人因貪圖享受、求學、婚嫁和其他一些個人原因出逃,在境外沒有實施上述背叛國家言行的,不應認定其有背叛國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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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立案標準
凡涉嫌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的,應予立案。軍事祕密內容包括:1、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2、軍事部署,作戰、訓練以及處置突發事件等軍事行動中需要控制知悉範圍的事項;3、軍事情報及其來源,軍事通信、信息對抗以及其他特種業務的手段、能力,密碼以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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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認定
一、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的零部件、備附件等的處理對此有幾種不同意見:一是從武器裝備的概念和性能來劃分,凡盜竊、搶奪完整的武器裝備而不是零部件,從而影響發揮武器裝備效能的,就構成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反之則構成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二是從犯罪對象所處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