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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自傷罪的認定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戰時自傷罪的認定

一是切實查明行爲人是自傷還是誤傷。誤傷是行爲人因過失而傷害自己的身體,這與戰時自傷罪是故意傷害自己身體的主觀特徵不符,因此不能以戰時自傷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實施自傷的行爲人爲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都把自己的行爲說成誤傷。對此,應認真分析行爲人致傷前的表現,致傷的時間和環境,致傷的工具、部位和傷情,致傷後的言行等全案事實和情節,準確認定其性質;二是行爲人是否具有逃避軍事義務的目的。如果行爲人自傷身體的目的不是爲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爲了騙取榮譽或掩蓋失誤,則不構成戰時自傷罪。如有一名哨兵在站崗時睡覺,致使由其警衛的雷達被敵人破壞。該哨兵爲了掩蓋過錯,減輕責任,向自己腿上連開兩搶,謊稱自己也被敵人打傷。這個士兵雖然實施了自傷行爲,但因其不是爲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爲了掩蓋過錯,所以不能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本罪與軍人違反職責罪中其他犯罪的競合行爲人在實施投降、戰時違抗命令、戰時臨陣脫逃、違令作戰消極等犯罪時,可能會採取自傷身體的方法來達到犯罪目的,如行爲人在被敵人包圍的情況下自傷身體,以此來放棄抵抗,向敵人投降,或者行爲人在部隊向敵人發起衝擊時自傷身體,以此來逃避隨部隊進攻敵人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的自傷行爲與其欲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爲發生競合。對此應按照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論處,不再定戰時自傷罪,但應將自傷行爲作爲其他犯罪從重處罰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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