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境證件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要件爲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所謂個人,是指具有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構成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罪的規定處罰。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他人用於組織偷越國(邊)境犯罪,而故意爲其騙取出境證件,該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爲目的。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是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如果行爲人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不是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則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護照是指一個主權國家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國籍證明。簽證是一個主權國家同意外國人出入或經過該國國境的一種許可證明。護照和簽證都是准許出入境的證件,但作爲本罪的犯罪對象,僅指准許出境的護照、簽證及其他出境證件和出境證明等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旅遊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邊)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而且行爲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用於犯罪活動。主要表現在:虛構事實、是指以語言、文字或者某種舉動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或者故意誇大事實,使人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實誤認爲存在或把誇大的事實誤以爲真;隱瞞真相,是指故意掩蓋客觀存在的事實,從而使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上當受騙;使國家出入境管理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發生錯誤認識,爲其辦理出境證件、從而合法地獲取出境證件。這是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本質特徵,也是騙取出境證件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標誌。只有在行爲人採用了欺騙的手段的情況下,才能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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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國(邊)境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爲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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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證件罪量刑標準
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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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爲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國人,亦可以是外國人。(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圖偷越國(邊)境而仍決意予以運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運送其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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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境證件罪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發生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簽發後發現持證人不符合簽發條件等情形的,由簽發機關宣佈該出境入境證件作廢。僞造、變造、騙取或者被證件簽發機關宣佈作廢的出境入境證件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