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國(邊)境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爲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十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人數衆多”;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爲目的,招募、拉攏、引誘、介紹、培訓偷越國(邊)境人員,策劃、安排偷越國(邊)境行爲,在他人偷越國(邊)境之前或者偷越國(邊)境過程中被查獲的,應當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未遂)論處;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基礎上,結合未遂犯的處罰原則量刑。
第二條 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編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關的境外關係證明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弄虛作假”。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出境證件”,包括護照或者代替護照使用的國際旅行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中國公民往來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證件,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簽證、簽註,出國(境)證明、名單,以及其他出境時需要查驗的資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騙取出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費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境的人員而爲其騙取出境證件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出入境證件”,包括本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列的證件以及其他入境時需要查驗的資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費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入境的人員而爲其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十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人數衆多”;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第五條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爲的;
(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的;
(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爲:
(一)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使用僞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四)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五)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第七條 以單位名義或者單位形式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八條 實施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同時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對跨地區實施的不同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符合併案處理要求,有關地方公安機關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一併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條 本解釋發佈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號)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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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標準
1、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偵查:(1)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屢教不改的;(2)實施違法行爲後偷越國(邊)境的;(3)在偷越國(邊)境時對熱潮人員施以暴力、威脅手段的;(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惡劣影響的;(5)有其他嚴重情節的。2、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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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要主觀方面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爲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的管理秩序。國境是指我國與外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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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一、劃清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二者的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的主體則是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後者則出於過失。二、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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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立案標準
《公安部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八)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案1、採取盜取、拆毀、損壞、改變、移動、掩埋等手段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應當立案偵查。2、破壞3個以上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測量標誌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