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批捕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檢察機關批捕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檢察機關批捕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批捕權是國家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關係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於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具有權威性作用和決定性影響,批捕權與審判職能相適應,並有助於實現程序正義,因而由審判機關行使批捕權具有重要意義。在刑事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的檢察機關不能享有批捕權,否則,不僅會打破作爲現代訴訟程序核心機制的控、辯雙方的平衡性,而且也容易使該項司法權力成爲失去制約的法外特權,導致刑事司法嚴重不公。
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爲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它在一定的時間內依法剝奪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於它與公民的人身權利密切相關,它所涉及的許多問題自然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批捕權的配置就是其中之一。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很顯然,在中國的司法體系中,批捕權被賦予了檢察機關。但最近,有許多人對這種配置方式提出了疑問,他們提出了一個“批捕權優化配置”的問題,並且認爲把批捕權賦予檢察機關不符合“優化配置”的原則,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理,破壞了控辯平衡,也與當代大多數國家的作法相違背。在他們看來,中國也應該效仿西方國家,把批捕權交給法院。
由於我國人民檢察院既有批捕權又有提起訴訟的權利,部分民衆和立法界人士認爲這樣的規定並不符合優化配置的相關原則。如果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當中的權力太大,其實也在某種程度上會破壞刑事案件公平公正的偵查程序。但到目前爲止,功夫類的刑事案件肯定是隻有檢察機關纔會有批捕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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