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一書四方案”,徵地行爲就一定是合法的嗎?
一、有了“一書四方案”,徵地行爲就一定是合法的嗎?
依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規定,沒有一書四方案的土地徵收拆遷是不合法的,一書四方案覈准通過後,過了公示期才能進行徵收。
依據法律規定,任何一個建設項目都必須有“一書四方案”,具體是指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材料編寫,並逐級上報至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二、有了徵地批文,徵地項目不一定合法
1、徵地批文過期失效。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爲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也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2、超越法定審批權限的“拆分審批”。
《決定》中還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也就是說,被徵收人要看清徵地批文的徵地面積、性質與審批主體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權限的問題。“拆分審批”的目的則在於規避國務院審批而試圖在省內解決問題,這是爲規定所明令禁止的。
3、“未批先佔”與“少批多佔”。
《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4、“以租代徵”需警惕。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禁止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這種情形的出現意味着用地單位並沒有實際辦理徵地審批手續,通常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的違法行爲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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