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拆遷”和“徵地拆遷”區別是什麼?
一、“協議拆遷”和“徵地拆遷”區別是什麼?
“協議拆遷”和“徵地拆遷”,無論是從拆遷流程上、還是法律效力上,都具有顯著的區別。
“協議拆遷”,是指在沒有取得土地徵收批覆的情況下,通過徵詢被拆遷人的意願,由鎮政府或者土地儲備機構作爲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由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訂協議,拆遷實施單位沒有強制拆遷房屋的權利。
“徵地拆遷”,是指在取得土地徵收批覆的情況下,按照徵地房屋補償制度規定的流程,由區土地管理部門(例如區土地徵收中心)作爲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按照公示的徵地房屋補償方案執行。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訂協議,實施單位可以申請政府裁決交出土地、強制補償,也就是俗稱的“強遷”。
二、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 後才具有法律效力。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至於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於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於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這裏需要說明的是,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即實行強制性公證。通過公證,保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利於消除被代管人對協議的疑慮。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國家也是會根據發展狀況將公民的房屋或者土地進行拆遷,在拆遷時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拆遷補償,同時在進行拆遷時也是需要先與被拆遷人進行溝通和協商的,如果別拆遷人認爲拆遷補償的事宜不夠合理合法時也是可以拒絕進行拆遷,拆遷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強制拆遷。
-
非法徵收土地怎麼量刑?
律師解析:非法徵收土地,在刑法中規定爲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的量刑:1、一般情況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批准徵收土地情節嚴重的,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如果犯罪行爲導致國家或集體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會判處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
土地使用權年期是怎麼規定的
一、土地使用權年期是怎麼規定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
-
國家可以徵收農用地嗎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
-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出讓,訂立合同的具體方式包括拍賣、招標和協議等。無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全面、誠信地履行所作的承諾及合同義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條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