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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1、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以初始土地登記作爲前提,領取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租賃、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同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抵押權人認可並經國土管理部門確認後,發放確認文件,並批准抵押;

(2)以劃撥、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質實行差額抵押,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發放確認文件並批准抵押,覈定出讓金數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的特點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點: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適用範圍包括哪些方面?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抵押貸款:即以土地使用權作爲抵押,向銀行、信用社、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貸款或者從事民間的借貸活動。

2、抵押承租和承包。即承租方或承包經營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爲抵押,承租企業或擔保承包企業的經營者,如果沒有完成租賃合同或承包經營合同所規定的經營目標。出租方或發包方有權以該土地使用權優先受償。

3、擔保其他債務的履行。在其他涉及金錢給付或者可以以金錢估價的債務中,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權設置抵押,作爲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

可見,在滿足國家規定的限制條件的情形之下是允許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同時,如果民衆當時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法本身就是有償出讓,那毛坯的土地也可以進行抵押登記。不過,爲了規範不動產的抵押登記工作,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時候也是有土地使用他項權證作爲憑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