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可以嗎
一、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可以嗎
土地承包再延長可以延長三十年
延長承包期30年,意味着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的30年內,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不會改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不會改變。一方面,農戶擁有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權利,國家將通過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和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等權利。
另一方面,通過進一步完善和規範農村社區集體作爲土地所有者的行爲,不斷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管理制度,確保集體有效行使土地所有權、集體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權,通過積極探索和不斷豐富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具體實現形式,不斷完善和發展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家庭承包經營中,土地承包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1、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承包耕種的土地面積按總人口平均,再按各戶人口的多少決定其承包的面積。
2、按勞力承包。即把全部承包耕種的土地按勞力總數平均,再按各戶勞力數的多少決定其承包的面積,或者把所有的勞力按強弱分等,分別制定其承包土地的數量。
3、按“人勞比例”承包。即把全部承包地,一部分按人口承包,一部分按勞力承包,其比例各地不一,有人七勞三、人勞各半、人三勞七等。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款是多少
《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
“土地資產處置時,要考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投入成本,合理確定土地作價水平。採用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資產的,按政府應收取的土地出讓金額計作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規定:
“明確企業的國有劃撥土地權益”。“劃撥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爲使用者的權益,計入抵押標的。”“劃撥土地經批准可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部分可計爲轉讓方的合法權益。”“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爲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劃撥土地需要轉爲有償使用土地的,應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覈算出讓金,並以此計算租金或增加國家資本金、國家股本金。“土地使用權劃撥指的國家把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含義。土地使用權劃撥需要政府根據相應的法規進行批准和審覈。一般來說,土地使用劃撥給的相關使用者修安排繳納補償和一項安置的費用。同時也有國家無償進行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情況。
劃分土地使用權價款一般根據劃分土地開發時所投入的成本和土地使用權的平均獲得來進行覈實。一些得到劃分土地的相關人員可能要繳納規定的補償費和管理費用,同時也有國家無償劃分土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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