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使用權和土地租賃的區別體現在那些方面?
我國的大部分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公民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取得房屋的使用權,並支付相應的價款。在市場經濟之中,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經濟轉讓或者是租賃、出讓的,不同形式的土地使用權的改變是由區別的,出租土地使用權和土地租賃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出租土地使用權和土地租賃的的概念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爲。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
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服從國家主權。國家保留對出讓土地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爲公共利益徵用出讓土地的權力等主權範圍內的全部權力。
二、國有土地租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主要區別
在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採用了租賃、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1、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2、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爲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主體。
3、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出讓只能在一級市場進行,且出讓方是國家相關部門;租賃則只能發生在二級或者是三級市場,法律關係主體是土地所有者和租賃方。在承租期間,房屋的所有者發生改變的,租賃合同依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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