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土地使用年限沒有70年是怎麼回事
開發商土地使用年限沒有70年是怎麼回事
開發商土地使用年限沒有70年,如果土地證上是40年,那就是40年,說明是商業用地,只有70年的土地是住宅用地 。
開發商欺騙業主土地使用年限解決方法
據開發商所、欺騙隱瞞的土地使用年限的長短,可與之協商降低房價,或以對買賣標的即房屋性質有重大誤解爲由,向法院申請撤銷預訂協議,收回定金。因此購買房屋時,應注意該房屋所佔土地用途和土地剩餘使用年限,以防止因土地使用年限過短造成經濟上不必要的損失。
開發商土地使用年限50年嗎?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爲,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怎麼處理開發商無證欺騙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以後,買受人發現開發商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或者訂立合同時開發商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買受人可以選擇下列兩種處理方式:
1、起訴申請認定該合同無效,並可以請求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
如果選擇認定合同無效的,在實務中對購買人來說,還是有一定風險的,風險就在:在查詢後到起訴前,開發商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該訴訟請求可能就不會得到支持。因爲按照該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可以認定爲有效。
2、申請撤銷該合同,並可以請求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
按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對撤銷民事行爲的規定,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只要在“意思表示”上有瑕疵,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而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顯然屬於欺詐行爲。故買受人可以以此要求撤銷該合同。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如何認定?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開發商沒有按照該規定“向買受人出示”和沒有在“售樓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均應當認定爲“故意隱瞞”行爲。
4、選擇“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雙倍返還。
如果開發商既有‘故意隱瞞’或‘提供假證’,又根本就不能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實現的話,購買人還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雙倍返還。如果選擇解除合同的話,要特別慎重,因爲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是有嚴格規定的。
開發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沒有70年,那麼該土地的使用途徑就不是房屋居住用地了。土地法中對於土地的使用途徑的劃分,使得土地在被使用的時候,是簽訂着不同的使用年限的。那麼在購買房屋的時候,最好需要向開發商詢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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