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有哪幾種方式?
(1)家庭承包方式。
A、準備前期資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臺帳、登記簿、農戶信息等資料,形成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信息表。處理國土“二調”或航空航天影像數據,形成用於調查和實測的基礎工作底圖。
B、入戶權屬調查。根據基礎工作底圖和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信息表,入戶實地進行承包地塊權屬調查,由農戶進行確認。對存在爭議的地塊,待爭議解決後再登記。
C、測量或標註地塊成圖。按照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程(試行)》規定的“農村承包土地調查技術規範”要求對承包地塊進行測量或標註和繪圖,並標註地塊編碼和麪積,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圖。
D、公示審覈。由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組審覈地籍草圖後,在村內公示。對公示中農戶提出的異議,及時進行覈實、修正,並再次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戶簽字確認後作爲承包土地地籍圖,由村上報所在鄉(鎮),彙總並覈對後上報縣政府。
E、建立登記簿。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應當採用紙質和電子介質。爲避免因系統故障而導致登記資料遺失破壞,應當進行異地備份。如果條件允許,應採取多種方式多地備份。
F、發放承包經營權證書。依照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記載內容,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G、資料歸檔。按照農業部、國家檔案局《關於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0〕12號)規定,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整理登記相關資料並歸檔。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當地國土部門已經有航空數碼彩圖的,本次確權登記時可以直接採用,在該圖基礎上勾圖到戶並製作戶籍圖粘貼到頒發的承包經營權證上。
(2)其他承包方式。
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依法承包農村“四荒”地的,當事人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頒發經營權證。對境外企業、組織和個人租賃農村集體土地,暫不予登記。
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承包期內,因下列情形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變動或者滅失的,進行變更、註銷登記:
一是因集體土地所有權變化的;
二是因承包地被依法徵佔用導致承包地塊或者面積發生變化的;
三是因承包農戶分戶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
四是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
五是因結婚等原因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合併的;
六是承包地塊、面積與實際不符的;
七是承包地滅失或者承包農戶消亡的;
八是承包地被髮包方依法調整或者收回的;
九是其他需要依法變更、註銷的情形。根據當事人申請,由鄉(鎮)報請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註銷登記,並記載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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