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政府不履行徵收補償協議時,被拆遷人可以這樣做
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土地徵收中最重要的書面文件之一。
一旦協議簽訂,被徵收人的權利就有了保障,徵收維權一般也已接近了尾聲。
然而實踐中的情況卻是錯綜複雜的,個別地方政府在協議簽訂後試圖“賴賬”,不積極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置被徵收人的權益於不顧。
那麼當面臨這種情況時,被徵收人又該如何應對呢?
案情簡介:被賴掉的83戶補償權益
貴州省六盤水市某縣人民政府與當地83戶村民簽訂《房屋拆遷過渡協議》,約定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村民必須將自家房屋自行拆除。
而村民則會被安置到指定的安置區並享有一定面積的宅基地,同時政府另行支付一筆徵收補償費。
然而當村民們自覺將房屋拆除後,卻僅僅領到了前述的補償費。
政府在協議中承諾安置的宅基地始終沒有兌現,時間一晃就過去了6年!6年間村民多次與政府方進行溝通,政府卻以各種理由對村民的訴求置若罔聞。
無奈之下,這83戶村民決定委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楊念平、黃豔代理此案。
行政性協議爭議,直接訴訟解決
根據2014年全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一)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據此可知,涉案徵收補償協議的法律性質已被明確爲“行政性協議”,在履行中引發的糾紛亦屬於行政爭議範疇,而非民事爭議。
本案的情形,被徵收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所引發的“民起訴官”壓力,對於政府一方來說要比過去的民事訴訟強有力得多。
果然,在案件的受理過程中遭遇了小波折——法院將當事人郵寄的立案材料以案情重大複雜爲由退了回來。
但在如今“登記立案”的明確法律規定下,“立案難”這一老大難問題已逐步趨於覆滅,案件最終得以立案。
《行政訴訟法》第78條規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行政性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本案中,經過庭審激辯,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師提出的繼續履行請求,83戶村民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而對於被告縣政府遲延履行導致的6年間當地建房成本持續增加的問題,縣政府也同意給予村民賠償。
對於此案,在明律師想強調的是,雖然法律對於行政性協議的履行問題有着較爲明確且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規定,但畢竟“夜長夢多”,協議履行中一旦出現問題,被徵收人不宜長期擱置、拖延,而應從速採取維權措施。
本案中83戶村民在確知政府不能履行協議的情況下經過了8年纔開始委託律師維權,其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變數較大,是應當總結的經驗教訓。
總之,對於被徵收人來說一定要明確一點:協議簽了,還不能算是維權的最終勝利;補償兌現了,纔是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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